8月9日消息,《电商报》获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昨日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其中,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提到要完善法规政策,把规则“立起来”。
司长骞芳莉表示,加强电商法的宣贯与培训,持续督促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等配套规则,建立电商企业诚信档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完善跨境电商的政策体系,促进农村电商的发展。
另外,她进一步表示要推动国际合作,助企业“走出去”。大力发展“丝路电商”,加强政策沟通与企业对接,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增长。同步推进十余个自贸协定及WTO、G20、金砖等多边和区域机制下的电商议题谈判磋商,进一步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平台企业充分发挥生态体系的作用,开展务实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如进一步发挥进口博览会作用,拓展电商进口渠道,引进优质品牌,便利居民消费,促进国内产业在竞争中转型升级。
据《电商报》了解,《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在二十六条、七十一到七十三条都提到了跨境电商。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这为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支持,进一步加强对跨境电商市场的规范,维护了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