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推出多项奖励补助措施促电商产业发展

《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已印发执行。扶持对象包括在福州市工商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在榕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或受辖区内政府委托的非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实施5类电子商务示范奖励

办法推出5类电子商务示范奖励。对被授予国家、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实现家政服务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网络交易规模满足相关条件的,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

对两年内成立的初创企业的平台(网站、网店),如网络交易额达到各类示范平台(网站、网店)交易额的50%,则按各类示范平台(网站、网店)相应奖励的50%给予奖励。

对上一年已获得资金奖励的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如第二年网络交易额增幅明显,达到省级或市级更高档次奖励条件,可继续申请省、市资金奖励。

对本市自营移动商城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其他示范奖励。

提供园区补助和场地租金补助

办法对建设电商产业园区给予补助。对利用旧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并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使用的,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提供金融、人才、仓储物流、政策咨询、法律、创业指导、互联网服务等至少3种服务功能,入驻面积超过80%,电商企业入驻面积达50%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可以按条件分别给予补助。比如: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50家以上,园区内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7亿元以上,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5家,按照其工程实际有效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对满足条件的电商产业园区,且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租金优惠政策的,按照园区运营主体租赁给电商企业及电商服务企业的场地面积给予最高10元/平方米的月租补贴。每年租金补贴累计最高200万元。

对达到要求的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且启用半年以上,近半年提供商品代购服务200单以上(贫困村100单以上),给予每个乡镇服务站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站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带动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休闲农业资源、农村旅游资源等网上销售、推广,且网上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主体年度推广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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