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切忌投机取巧 亟待有效监管

互联网发展正推动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近日,中关村互动营销实验室发布的《2018中国互联网广告发展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总收入达到3694亿元人民币,较上一年增长了24.2%。互联网这一新兴的推广渠道已经逐渐成为传媒行业的新宠,网络广告也日益成为广告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广告,其本质是通过特定媒介传播特定信息,在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说服和影响受众的传播过程。与传统媒体广告相比,互联网广告有着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触及面广等天然优势。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类智能手机应用大量涌现,App(应用程序)开屏广告、短视频广告、朋友圈广告、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等多种类型的广告也应运而生。层出不穷的网络广告为互联网营销模式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引领着新消费需求的崛起。

表面上看,互联网与广告似乎是绝妙的搭档。互联网平台凭借庞大的信息流,吸引大量商家入驻,五花八门的广告也为平台吸引更多的流量。二者相得益彰,起到“1+1>2”的效果。但是,平台若在利益的引诱下为虚假广告开“后门”,“相辅相成”则很容易“变味”。长此以往,人们势必对互联网广告抱以怀疑态度,甚至使整个互联网广告产业都陷入信任危机。

报告还显示,随着企业对高品质流量和广告转化效果的追逐,越发愿意把钱投资在高质量、精准流量上,应用平台正在成为最主流的广告平台。与之相伴的,非法盗取用户隐私、不当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诱导用户点击捆绑链接的情况也时有发生。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字样。但在执行过程中,这种广告的“可识别性”原则却存在责任认定困难和调查取证繁琐等问题。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机遇,但不应成为投机取巧、谋取不光彩利益的工具。迅猛发展的互联网广告亟待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与时俱进,对互联网广告的新形态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厘清责任主体与违法行为,让不分良莠地吸纳广告商的网络平台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为了业态保持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各大平台应与不良商家和虚假广告划清界限,营造良好健康的市场环境,这才是发展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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