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迎强监管 需显著标明商品实际经营主体 售后服务等信息

直播带货迎强监管 需显著标明商品实际经营主体 售后服务等信息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方兴未艾。直播电商在几年时间内交易量已增至2018年的1400亿元,同比增长400%;另据调研测算数据显示,2019年直播电商的总成交额约超3000亿元。疫情之下,其市场规模仍在加速扩大。

然而,打开了新经济大门,网络直播交易在其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也成为滋生乱象的温床。根据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直播购物中,“商品质量无保障”和“售后问题”成为消费者的主要担忧;主播夸大和虚假宣传、有不能说明商品特性的链接在直播间售卖等问题令消费者烦感。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直播带货本身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依照直播带货的表现形式来看,符合电子商务法中所规定的电子商务概念,受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等约束。

“直播带货已经比较普遍,各大直播平台都涉及到带货问题,其带货行为本质是广告代言或广告发布,宣传主播及网络平台理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义务。”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说。

今年7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平台经营者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广告及其他商业性信息;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拒绝接收方式;消费者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并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而在此前的8月31日,工信部已就《通信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直播带货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法律监管、平台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需要加强,目前也仍存在两方面问题:平台审核机制不完善,网络直播带货宣传不实。对于违规、违法的直播带货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消费者在直播推荐的产品购买中也要注意审查、辨别,防止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陈文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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